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拆迁裁决、限迁程序规定的通知
沪房(1992)拆字发第215号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
为及时处理房屋拆迁纠纷,使房屋拆迁纠纷的裁决、限迁程序规范化、制度化,现将《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限迁程序规定》及有关表式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房屋拆迁裁决、限迁程序规定
一、为及时处理房屋拆迁纠纷,依法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规定。
二、裁决的受理范围与管辖
1、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人口、安置用房面积、地点、层次、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批准房屋拆迁的区、县房产管理局申请裁决。
2、凡重大市政建设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争议,由市房产管理局裁决。
3、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区、县房产管理局以及房管所、站(包括管养段)、办事处使用的房屋补偿、安置争议,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三、申请裁决的条件:
1、申请人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申请要求和事实根据。
3、属于裁决机关受理和管辖范围。
4、递交申请裁决的申请书和副本。
5、委托代理人申请裁决的,应递交委托代理证书。
四、拆迁人申请裁决的应递交下列证件:
1、拆迁项目批准文件;
2、被拆迁人房屋居住情况及房屋平面图等有关资料、私房征询意见回执;
3、被拆迁人常住户口证明;
4、按《细则》44条规定,因不予安置发生纠纷的,应附调查复核依据;
5、谈话笔录、会议记录、看房单等。
五、被拆迁人申请裁决的应递交下列证件:
1、公房凭证或房屋产权证件、房屋平面图;
2、常住户口证明;
3、《细则》45条规定中应予安置对象有关情况的证明;
4、独生子女证及年龄记录。
以上资料可以提供复印件,一式二份,由申请人填好清单,连同裁决申请书送主管部门签收。
六、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包括代理人)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自然人应写明姓名、年龄、职业、住所);
2、被申请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同上);
3、申请裁决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明确搬拆地点和搬拆日期;
4、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日期;
5、附项写明“详见申请裁决提供资料清单”。
七、裁决程序
1、裁决管辖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五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裁决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2)申请裁决不符合第三条条件之一的,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退还申请书及附件,并说明理由。
申请裁决书未载明本规定第六条内容之一或未按第四、五条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限七日内补正,逾期不补的,视作未申请,并将申请及附件退还给申请人。
2、管辖机关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按本规定第九条办理签收手续。
管辖机关有权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调取证据,有关当事人不得拒绝。
3、审理补偿、安置争议案件必须先行调解,并做好调解记录,调解达成协议的,当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八、裁决书应当写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2、申请裁决的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3、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
4、裁决意见;
5、阐明不服裁决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并应告知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6、署明裁决机关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九、送达
送达裁决文书(申请书副本、裁决书等)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裁决文书应直接交送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拒收裁决文书的,送达人应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他人到场,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裁决文书留置受送达人住址后,即视为送达。
十、限期拆迁的程序
1、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或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已签订协议,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经主管局长审批后,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2、拆迁主管部门应认真审阅补偿安置协议等有关资料,深入调查研究,对确属无理拒迁的,拆迁人可向区、县房产管理局申请限期拆迁。
3、被拆迁人逾期不搬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产管理局和区、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强制搬迁,或者由区、县房产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拆迁人应做好被强迁户房屋勘察记录,必要时可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