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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许可证引发纠纷 告知义务成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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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许可证引发纠纷 告知义务成为焦点

   2008.09.03      B19版:法制周刊 稿件来源:新闻晚报

http://newspaper.jfdaily.com/xwwb/page_55/200809/t20080903_367076.html

 

案例:今年5月,李先生和王女士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将自己所有的一个底层商铺出租给王女士,用做美容美发。后因李先生未能提供污水排放许可证,致使王女士不能办理工商登记,无法正常营业,产生争议。

    律师意见:本案的焦点是李先生是否有法定义务或者合同义务提供污水排放许可证。如果李先生有义务提供污水排放许可证,现因其不能提供该许可证,违反其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致使王女士不能办理工商登记,她租赁商铺用做美容美发的目的不能实现,按照合同法规定,王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李先生没有特别义务需要提供污水排放许可证,则王女士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笔者观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王女士作为合同的承租方,其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应当将租赁用途以及需要对方提供相关许可证特别告知李先生,提醒李先生考虑能否提供相关许可证实现租赁合同目的,从而决定是否将商铺出租给王女士。否则李先生作为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只要提供产权证和身份证,证明其对商铺有出租权利,其义务履行完毕。

    由于王女士一时疏忽,没有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特别要求李先生提供污水排放许可证,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常敬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