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讲坛
涉台借款纠纷案
2008.09.10 B20版:法制周刊 稿件来源:新闻晚报
案情介绍: 2004年3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人民币55万元。乙公司的控制人台湾人黄某以个人名义签字。乙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甲公司将乙公司及台湾人黄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黄某与乙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案件执行阶段,甲公司欲向法院申请限制台湾人黄某离境,因未能提供足额现金担保而未能申请成功。
案件分析:在处理涉外诉讼案件中,向管辖法院申请限制对方当事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离境是达到执行目的的有效途径。法律规定:“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执行,同时通报公安机关。 ” (作者系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