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房征收取得的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案例1:私房征收,可以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性质、来源、居住使用情况、征收补偿款的实际组成以及本案实际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取得的征收利益
- 动迁房虽然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原告也可诉请过户登记至其个人名下
- 私房房屋使用人的认定以及分割
- 上海法院关于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裁判规则
- A离婚后又再婚,之后其户籍迁入动迁公房,因其未居住,也不居住困难,无权要求分得征收补偿
- 法院依请求减少违约金的裁判方法
- 卖家一房二卖 法院:被告构成根本性违约应承担责任
- 原告户籍在公房内,但93年年起未实际居住,尽管原告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概念,但由于其属于公房原始配房人,可以取得部分动迁款
- 收入不符条件 导致住房按揭贷款申请审批未获银行通过 法院:不属于“不可抗力” 个人须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