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31:子女轮流照顾老人居住在被征收房屋,不能据此认定为涉案房屋使用人;虽然户籍在涉案房屋内,但征收前长期不实际居住,非房屋使用人。
- 案例30:黎成音已加入外国籍,不再属于共同居住人(不成认双重国籍);另户籍不在的当事人,也未居住,也不属于共同居住人。
- 案例29:为照顾母亲而居住系争房屋,不能据此取得系争房屋同住人的条件。
- 案例28:结婚时迁入户口,离婚协议未对女方徐秋水居住问题予以明确,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离婚后仍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故不属于同住人。
- 案例27(二审改判):公有住房征收之后,对于承租人的确定已无争议必要,此类纠纷(设立、变更、恢复租赁关系)已无诉讼意义,法院不应受理
- 案例26:知青子女按照政策回城,其父母作为知青退休后投靠子女,户籍迁入均符合政策规定,因居住困难未实际居住不影响其同住人的认定。
- 案例25:在征收补偿利益分割认定时,应根据协议约定,在被安置人之间分割利益,而不能仅依据公示居住困难对象材料或征收部门出具该当事人属于居住困难保障对象的情况说明,而直接认定其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 案例24:私房拆迁中获得了公房安置,后将该公房购买为售后产权房,享受了福利性住房,属于他处有房。
- 案例23: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
- 案例22:未成年时其家庭获配福利分房,居住条件相比原住房的情况有了较大改善,其居住权益理应由其父母的住房予以保障,故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