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41: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 案例40:产权调换房屋应优先用于解决实际居住人的居住需求。
- 案例39:彭某1作为长期居住的户内人员对吴某某随母居住在房屋内直至吴某某结婚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盖然性规则,可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
- 案例38:作为知青及知青子女,承租人同意其户籍迁入即视为对其居住权利的认可,即使其未实际居住,但其也未作出放弃居住权利的意思表示,其仍具有共同居住人资格。
- 案例37:未成年人的居住利益由监护人予以保障。即便有居住事实,从由外祖父照顾来看,该居住仅仅为解决其暂时性所需,非因居住生活困难而对涉案房屋有居住需求
- 案例36:系争房屋系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公有居住房屋,故因征收而所得的征收补偿款应归属购房出资人。同住人无权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
- 案例35:(杨浦私房)系争房屋由褚典虎家庭长期居住,褚典虎为实际居住产权人,属于被安置人员,与实际居住相关的补偿利益应由褚典虎分得,用以保障其居住利益
- 案例34:家庭协议仅处分部分补偿利益,且遗漏了权利人薛某1,当属无效。
- 案例33:丁某1、丁某2、丁某3、丁4主张按《家庭协议》分配,但《家庭协议》上仅有钱某某一人签名,难以认定当事人对此均达成一致意见。
- 案例32:杨光户籍所以能在系争房屋内,系基于1998年的《约言》,且即使一审中杨光提供的二位证人证言真实,杨光于2008年后亦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说明对系争房屋并无实际居住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