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71:孙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该房屋虽有政府帮困保障性质,但不等同于取得福利性质房屋,其仍属系争房屋同住人,可以取得征收补偿利益,但所享份额可予酌情调减。
- 案例70:公有房屋原承租人在征收前死亡,其公有房屋承租权并不能作为原承租人的遗产进行继承,而应由出租人依法与新的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
- 案例69:王3与王5曾获配曹杨二村房屋,属于已享受过福利分房,虽然当时王5尚未成年,但涉案房屋并非王5成年后所获得公房,也没有证据证明王5成年后曾在涉案房屋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故王3与王5均不属于涉案房屋同住人。
- 案例68:成捷曾随母亲享受过拆迁利益,其户籍之后虽迁入涉案房屋,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曾实际居住,在此情况下,成捷不属于涉案房屋同住人
- 案例67:虽公房租赁凭证记载邱6为承租人,但现查明其已取得美国籍,因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邱6已不属于中国公民,故其不应再享有福利性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
- 案例66:杨3的户籍在本市他处,其虽因与茅某结婚而居住涉案房屋,但不能当然因此而取得涉案房屋的居住利益,杨3更不能以此为由而主张征收补偿利益。
- 案例65:(静安法院)涉案房屋结算单中凡是与房屋搬迁等有关奖励费均应归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产权人所有,应用以保障被安置人员的居住利益,并不属于孟1、刘2的遗产范围。
- 案例64:在雪野路房屋被拆迁过程中,叶某2方已经作为安置人员享受了拆迁安置利益,虽然该房系私房,但叶某2方均非产权人,故均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
- 案例63:在雪野路房屋被拆迁过程中,叶某2方已经作为安置人员享受了拆迁安置利益,虽然该房系私房,但叶某2方均非产权人,故均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
- 案例62:拆迁协议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关于房屋性质不一致的,以《公房凭证》为准。即使拆迁协议按照私房进行补偿安置,也不能否定施中敏在此次拆迁中享受到了福利待遇,故其属他处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