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88:婚后一方购买公房产权,配偶一方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实务中有争议)
- 案例87:户籍迁入后未居住,即便因照顾承租人期间陪护居住,也不能认定其享有系争房屋的居住利益,不改空挂户口的本质。
- 案例86:财产纠纷报警不能证明因家庭矛盾导致无法居住系争房屋,且当事人均他处有房,足以保障居住,并无居住系争房屋的必要。
- 案例85:共同居住人应当是自户籍最后一次迁入后居住满一年,之前如已形成共同居住人资格的,该资格因当事人户籍迁出而告消灭。
- 案例84:梁某某在2000年8月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居住于系争房屋同址的四层阁楼,属于因系争房屋居住困难而无法居住的特殊情况,属于同住人。
- 案例83:自行出资购买所得公房,其福利性质与公房、拆迁安置有所不同,不能认定其在他处已经获得了充分的住房福利保障。
- 案例82:翻建时共同共有人未就翻建及增加的面积等产权归属有过约定,故姚1以出资为由主张获得房屋面积增加部分的征收利益,缺乏法律依据。
- 案例81:长征雅苑房屋并非按照市场价购买,迟某某方支付的对价显然远低于付款时的市场价格,应认定为享受住房福利。
- 案例83:上诉人武1户提出申请居住困难户的人员为武1、张某、朱某,上诉人武2则出具承诺书称,知晓上述三人申请居住困难保障补贴,且其本人已知晓,不申请,因此不构成显失公平。
- 案例82:尽管上诉人未在推选代表书中的签字,但多数户籍在册人员在庭审中均确认该户推选孙8作为签约代表,且上诉人签署搬迁腾空移交单、搬离涉诉房屋,将使用的房屋钥匙交给孙8,均表明了其有委托孙8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