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108:在本市他处私房拆迁中,朱某1作为非产权人一并获得安置,属于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不符合同住人资格。
- 案例107:朱某某虽在本市他处私房拆迁中被安置,但属于朱某某继承父母在该私房中的遗产,故不属于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
- 案例106:因系争房屋居住困难问题客观存在,即便谢5夫妻在子女两边居住,谢5夫妻的居住利益仍应由该处保障,属于同住人。
- 案例105:承租人配偶户籍在,随承租人同住于此,租用邻近房间仅系缓解居住困难问题,故属于同住人。
- 案例104:即使根据知青相关政策迁入户籍,但并未迁回其父母的户籍迁出地,而是迁入了来源与其三人无关的系争房屋,故户籍迁入属于帮助性质。
- 案例103:当事人迁入户籍后未居住系争房屋,且对系争房屋并无居住需求,不应认定为同住人。
- 案例102:离婚协议不是家庭协议,需要承租人以及其他同住人认可方才有效。配偶一方如不属于同住人,其约定给予另外一方补偿款也是无效的。
- 案例101:在户籍配偶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的情况下,外地媳妇,即使因为婚姻关系在系争房屋居住满五年以上,也不具有共同居住人资格。
- 案例100:郑1、赵2虽将补偿款存单交给赵3,后郑1拒绝在字据上签字亦拒绝配合赵3取现,此即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故赵3亦无权取得征收补偿。
- 案例99:知青子女按政策落户,后迁到父母分配的福利分房,即丧失同住人资格,未成年时户籍再次迁入系争房屋而未实际居住,属于帮助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