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137:任某1系未成年人,其居住利益附随于父母,一审法院认定费某1作为任某1的监护人可以适当多分征收补偿款,已经充分保障了费8方的利益。
- 案例136:从市场上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出资人,其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法院无需审查共同居住人资格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补偿利益向出资人倾斜)
- 案例135:结婚前在系争房屋内居住,户口从未迁出,在他处亦未获得福利性质的房屋,即使征收前相当长时间未居住,不影响对其同住人身份的认定。
- 案例134:从市场上购买的使用权,承租人从出资人变成为和新承租人(合法变更),新承租人基于承租人身份亦可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 房屋征收过程中涉外国籍或近似问题补偿分配的汇总
- 案例130:部分继承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征收补偿款进行了分配,由于涉及李8的遗产份额而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同意,故无效
- 案例131:曹某某因居住困难而在外解决居住,属特殊情况,属于安置对象
- 案例132:李3、曹4系支内回沪人员或回沪人员子女,长期居住于系争房屋内且在本市均无其他福利性住房,符合同住人条件
- 案例133:《分割协议书》的性质是对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以家庭内部协议的方式所作之约定,须经可获得补偿利益的所有成员的同意方可生效
- 案例129:装潢及搭建补偿因各方均无法举证系己方所为,故由所有同住人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