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167:当事人自称退休后搬入系争房屋居住,但从房屋面积及邱8长期居住的事实,以及两人退休前一直在南京工作居住的情形,不符合常理,不应被认定为同住人。
- 案例166:承租人有权依据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要求区房管局向其履行协议义务,而非向该户履行义务。家庭内部矛盾不是补偿协议履行的障碍。
- 案例165:系争房屋拆迁时,该户申请困难户,故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应在被认定困难人口的人员之间分割。
- 案例164:当事人在系争房屋征收后去世,可以根据遗嘱判决系争房屋征收后的全部利益现归遗嘱继承人继承。
- 案例163:住房调配单载明,配房原因为结婚无房,配房面积为13.5平方米,王某2在结婚后亦在该房居住,所以王某2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
- 案例162: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沈某2等3人,且沈某2在成年之后没有在系争房屋内居住,对系争房屋无居住需求,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 案例161:知青按知青回城政策报入,本市无福利性质住房,属于同住人。但知青配偶原户籍并非自上海迁出至外省,其户籍迁入后亦未实际居住,不属于同住人。
- 案例160:系争房屋自2007年左右一直对外出租,故系争房屋征收之前户籍人口中没有实际居住人,原则上对征收款予以均分。
- 案例159:知青、知青子女属于同住人的认定说理最完整的判决。
- 案例158:二中院关于同住人认定三要件最新、最严谨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