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187:私房产权人的遗产已转化为征收补偿利益,产权调换房屋仅为征收补偿利益的表现形式,应以补偿协议认定的房屋价格予以分割,而不是起诉时的市场价格。
- 案例186:当事人非同住人,其外地配偶即使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也无法基于婚姻关系及居住事实获得涉案房屋居住权,要求分得征收补偿款。
- 案例185:系争房屋承租人享受过海滨新村福利分房,虽然其离婚时放弃了海滨新村房屋的权利,但不能改变其享受过住房福利的事实,但在征收利益分配时酌情少分。
- 案例184:户口迁移奖系直接针对户籍迁移的奖励,因该户户籍尚未迁移,并不满足发放和处理条件,故法院不予处理。
- 案例183:户籍人员根据支内人员子女回沪政策迁入系争房屋,在本市他处未享受过住房福利,符合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条件,不要求曾经居住一年。
- 案例182: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低于房屋征收范围内被拆除房屋评估均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款按照评估均价计算而非评估单价。
- 案例181:未经登记的房屋,有房屋建造批准文件但未记载建筑面积的,以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建筑面积为准,超出房屋建造批准范围的搭建部位不予认定建筑面积,可以给予建筑物残值补偿。
- 案例180:高院认为:当事人针对有关就近安置等选择权问题提起上诉,其诉求的实质系对被征收基地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异议,没有法律依据。
- 案例179:签约代表在获得大多数共有人(私房)委托的情况下,有权代表该户和房管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这是解决签约僵局的有效方式,得到高院的认可。
- 案例178: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1985年城镇房屋分幢普查表对被征收房屋的类型、用途、建造时间及建筑面积等均有明确记载,可以用于确定被征收房屋的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