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207:在系争房屋承租人死亡、无本市在册户籍人员情况下,不再考虑当事人是否为房屋共同居住人,是否享受福利待遇状况,征收补偿利益可作为公房承租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 案例206: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被征收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但是如果有户籍在册人员被认定为居住困难的,则有权分得增加的居住困难户货币补贴款。
- 案例205:居住困难人员中,如果有人他处有房,未实际居住、未成年或者户籍不在系争房屋内,亦无证据证明其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五年以上,法院裁判的一般规则。
- 案例204:当事人不能以曾经支付公积金用于购买售后公房,就理所当然有权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
- 案例203:实际居住的居住困难人口与未实际居住的居住困难人口,在分割补偿款的项目上存在区别。
- 案例202:95号房屋动迁时石8并未作为同住人获配动迁安置房屋;虽其丈夫吕6后将95号房屋动迁获配安置房屋购买为售后产权房,但并不能据此认定石8享受了福利分房。
- 案例201:当事人购买商品房,享受过契税减免政策,不属于享受过福利性住房或者他处有房。
- 案例200:涉及房屋征收补偿款分配的家庭协议,户籍在册的非同住人不签字,也不影响家庭协议的效力。
- 案例199: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事宜所达成协议的性质为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内含家庭成员对家事问题、财产问题等的妥协与让步。不能按任意撤销权之规定处理。
- 案例198:继子女即使在其母亲与继父离婚后,如果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也是可以被认定为同住人。继子女不因母亲与继父的婚姻关系解除而当然不属于同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