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197:许某系未成年人,其户口报出生在系争房屋后未实际居住,且根据许1与刘某离婚纠纷的民事判决,许某随刘某(不是同住人)共同生活,故许某不是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 案例196:涉案房屋为公有住房,并非当事人的私人财产。同时其作为涉案房屋承租人,就房屋使用安排与他人签订家庭协议无须取得非户籍人口配偶的同意,不属于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 案例195:当事人主张的居住时间系在其未成年时期,当时其父母在系争房屋内已无居住权利,故其在祖父承租的房屋内居住属于帮助性质。
- 案例194:一方当事人领取征收补偿款后,其他当事人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 案例193:离婚协议关于补偿款在夫妻之间的分配是有效的,在一方不是同住人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另案起诉。
- 案例192:曹某1的户籍不在涉案房屋内且系未成年人,因其父母均不符合涉案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条件,故曹某1亦无权分配涉案房屋的征收利益。
- 案例191:未成年人其居住应由其父母保障,未成年人时居住属于帮助性质。其必须证明之后仍在系争房屋形成长期稳定的居住事实,否则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
- 案例190:当事人未成年时因公房A拆迁获得过公房B,其主张公房A拆迁时其未成年,因此未享受过拆迁利益,没有法律依据,也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
- 案例189:即使住房调配单并无当事人的名字,但是当事人配偶购买成售后公房时使用了当事人的工龄,优惠购房,故当事人应视为也享受了相应的购房福利性政策,不属于同住人。
- 案例188:当事人的配偶在他处私房征收中获得过补偿,但是并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该私房征收中未享受托底保障,故无法认定当事人享受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