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225:为照顾老人而居住于系争房屋的情况,并不能认定为长期稳定的居住状态。
- 案例224:未成年人因帮助性质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但是成年之后未居住,也未证明有居住需求或者家庭矛盾,故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 案例223:苏某4曾经在系争房屋内居住,尽管享受过经适房但是不丧失共同居住人的资格,其征收补偿利益可以适当少分。
- 案例222:系争房屋来源系为苏某1承租的金陵东路房屋与他人交换所得,并非福利分房。
- 案例221:因寄养而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能否享受系争房屋动迁征收利益的问题
- 案例220:原本地位相仿、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的当事人之一,经协商一致成为承租人后,系争房屋全部的征收补偿利益不应归其一人所有。
- 案例219: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均分只是一般原则,个案中要考虑其他具体因素。这是专业律师能够提供的专业服务。
- 案例218:知青离退休后根据知青回沪政策落户系争房屋,即使未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也可以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但最终金额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案例227:考虑到承租人变更的继受顺序,以及变更至今已经十余年,在补偿款分割诉讼中提出承租人变更的异议,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采信。
- 案例228:郑某1主张应当依据其与郑某2所签的《协议》分割征收补偿利益,然该协议在签订时无承租人以及其他共同居住人唐某、郑某3的签字确认,无法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