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247:该户符合居住困难户条件,不符合同住人条件的居住困难人口,可享有一定的征收补偿利益,但该利益以22平方米的托底保障金额462,000元为限,剩余征收利益在同住人和承租人之间分配。
- 案例246:原告赵2系依据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落户系争房屋,且在系争房屋内居住,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后因入伍迁出迁入户籍,不影响其同住人身份。
- 案例245:系争房屋经过1988年、1998年、2003年、2005年陆续建造、翻建、扩建,侯某5、王某某、侯1、侯3四人在1988年首次申请翻建房屋时均系申请表记载的家庭人员,且当时均系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后的数次翻建、扩建等,四人也均系申请表记载的家庭人员,故四人均对系争房屋享有权利。
- 案例244: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权属和份额应当注意的因素确定,法院是这样认为。
- 案例243:系争房屋系农村宅基地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当事人虽对宅基地范围内的系争房屋享有一定份额的权利,但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是一个完整的物,不宜进行实物分割。
- 案例242:朱某1随父母受配他处福利分房,虽然其未成年时曾居住,但其居住问题应由其父母安置,朱某1居住涉案房屋应属承租人的帮助,且其成年后也未在涉案房屋内居住,故不符合共同居住人。
- 案例241:原、被告协议一致参照继承法规定由曹某娴、曹7、曹某芳、曹1均分三层后楼的利益,赵2也能得到一份征收利益等约定,实系约定了征收利益的分配原则,并不足将公房认定为私房,与系争房屋属于公房不矛盾,故该家庭协议应为有效。
- 案例240:蔡某系未成年人,且未居住过涉案房屋,故认定其不属于共同居住人。
- 案例239:《产权调换房屋权利人确认书》仅是征收补偿过程中就房屋权利人的明确,而不是就补偿利益达成的家庭分配协议。
- 案例238: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当事人从未居住系争房屋,系争房屋来源亦与其无关,其仅凭户籍在册即要求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并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