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267:原告是支内人员子女,按照政策回沪并将户籍迁入涉案房屋,符合涉案房屋共同居住人条件。
- 案例266:当事人虽因出生户籍报入系争房屋,但从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且与系争房屋的来源关系遥远,不符合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条件,无权分得征收利益。
- 案例265;原告胡1虽系支内人员,但其在系争房屋内的居住权益基于婚姻关系而取得,同样因离婚而丧失,且胡1从未居住系争房屋,故胡1不具备同住人资格。
- 案例264:方某1的户籍系根据支内人员子女回沪政策迁入系争房屋,在本市他处未享受过住房福利,符合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条件。
- 案例263:公有房屋征收中与实际居住相关的奖励补贴,应归实际居住的共同共有人所有,签约奖励费并非与实际居住相关的奖励,性质不同。
- 案例262:陈1、汤2是从上海迁往外省市的知青,退休后按照政策将户籍迁入涉案房屋,未有证据证明其明确放弃征收利益,其符合涉案房屋共同居住人条件。
- 案例261:方8为承租人,离婚后户籍迁入并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征收前系争房屋长期由其出租,补偿款中与搬迁相关的奖励补贴可由其分得。但享受过福利分房,酌情少分补偿款。
- 案例260:孙某某与陈4离婚时约定了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且离婚后其也并未在涉案房屋内实际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不再享有居住权,不符合涉案房屋共同居住人条件。
- 案例259:共同居住人含义的“实际居住生活”期间,必须符合“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的条件,两者缺一不可。
- 案例258:在被认定居住困难人员的情况,要考虑同住人的范围以及实际居住人的范围,并以此作为分割补偿款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