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295:家庭协议在私房征收中是合法有效的。关于补偿款的分配还是需要结合房屋来源、贡献大小、实际居住及继承等因素由法院酌情确定各方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
- 案例294:私房居住困难户增加的货币补贴款由居困人员分得。
- 案例293:私房奖励费等其他征收费用由实际居住在内的产权人分得,并且实际居住且没有其他住房的产权人应当多分。
- 案例292:征收补偿协议如果不涉及人口因素,户籍在册人员与补偿协议不具有利害关系,他们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 当事人户口自出生报入被征收公房后连续稳定居住到18.5周岁,能否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 未成年时享受福利分房,也可以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 案例291:系争房屋系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承租人虽登记为许7,但根据房屋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中列明的受让方系张4,结合王3、张4提供的转账凭证以及其他证据,法院采信王3、张4的意见,认定系争房屋使用权系由王3、张4家庭出资购买。因系争房屋系由张4与王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故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项应由王3、张4共同分得。
- 案例290:系争房屋系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承租人虽登记为许7,但房屋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中列明的受让方系张4,结合王3、张4提供的转账凭证以及其他证据,法院采信王3、张4的意见,认定系争房屋使用权系由王3、张4家庭出资购买。
- 案例289:被征收房屋在被征收时的承租人虽记载为茹某,但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被征收房屋的承租权系茹4通过市场买卖的方式受让取得,尚无证据证明茹某出资受让了被征收房屋的承租权。故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实际出资人茹4所有。
- 案例288:从市场购买的使用权房屋,虽然性质为公有住房,而系实际出资人支付的对价所获得的房屋使用权利,故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原则上由出资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