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325:私有房屋征收中,当事人一方持有土地证,另一方持有私人房屋修建执照和翻建房屋申请单,对认定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配有何影响?
- 案例324:购买了公房但未使用当事人的工龄和职级的,是否属于享受了该房屋的福利待遇,是否属于他处有房?
- 案例323:常某的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未曾变动,未曾迁入过其妻沈某承租的公房内,故不能认定常某在该房屋拆迁中享受过拆迁安置利益。
- 案例322:私房征收时,土地证作为行政机关的登记证明,具有对外的公示效力,但不足以对抗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约定。系争房屋征收时,并非所有补偿款都是对房屋物权的补偿,部分奖励、补贴项目着重于安置房屋使用人。
- 案例321:仅在成年之前居住过系争房屋,大学期间住校,毕业后未再居住的,不属于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不属于共同居住人。
- 案例320:原告作为实际居住人,户籍在系争房屋内,长期居住于系争房屋,搬出后仍收取租金,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属于同住人。
- 案例319:因知青子女回沪迁入案涉房屋是否应当一定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 案例318:当事人自行签署的《推荐签约主体代表确认书》,仅作为因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前过世承租人未作变更,推举签约代表所用,并非认定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的依据。
- 案例317:若当事人与系争房屋以及承租人无关联,在各方均不符合同住人的情况,该当事人也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
- 案例316:当事人在离婚后,与系争房屋及承租人均已无关联,虽其与前妻离婚协议中约定其居住系争房屋,但并不因此享有居住权利,也无法被认定为同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