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335:户籍在册人购买过经济适用房,属享受过福利分房,但其福利性质又区别与受配的公房、动迁的安置,所以还是属于同住人。
- 案例334:即便征收决定作出时二人虽户籍在册且长期居住,但是如享受福利分房,即便安置房仅登记在一人名下,但系二人对拆迁安置利益作出的安排,不能改变另一人已享受动迁安置利益的事实。
- 案例333:考量房屋来源、身份关系等因素,作为公房承租人本应多分,但是考虑到其曾经取得过公房拆迁安置,故不应多分。
- 案例332:同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是指成年人基于必要的居住需求,在系争房屋内居住。
- 案例331:系争房屋是女子和前夫名下房屋拆迁置换所得,并和现任丈夫一起登记为房屋产权人,男方能够取得多少折价款?
- 案例330:未成年时虽享受过福利分房,但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
- 案例329:当事人按照知青政策回沪后长期居住,后搬到外国长期生活直至房屋征收,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同住人?
- 案例328:被继承人过世后,系争的宅基地房屋动迁,其遗产部分是不是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
- 案例327:原告在房屋征收时属于未成年人,在其监护人对征收补偿利益多分的情况下,能否向其监护人提出要求补偿的诉求?
- 案例326:因知青配偶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以居住困难未实际居住提出抗辩,是否被法院认定为同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