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315:一间单位宿舍公房,两位陌生人户口均在该房之中,因房屋面积狭小,其中一方独占,另一方无法实际居住,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 案例314:双方签署协议,约定当事人可以在涉案房屋相关部位居住,但是其享受过福利分房,是否应当被认定涉案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 案例313:大学期间在学校居住,不一定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 案例312:曾享受过福利分房,后又退租的,是否符合房屋共同居住人条件?
- 案例311:在没有出资证据的情况下,房屋共同共有人之间如何分割产权份额?
- 案例310:户籍不在被征收房屋的上海人,若婚后在被征收房屋居住至征收(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黄浦法院认为符合同住人的条件。
- 案例309:因原、被告存在家庭矛盾,以及系争房屋实际居住面积部位的原因,搬离系争房屋在外租房居住,能否认定为同住人?
- 案例308:婚后由配偶购买成售后公房,是否认定为福利性分房?
- 案例307:当事人长住长乐路房屋,后按公房出售政策取得长乐路房屋不动产权,二人户籍迁来吉安路房屋后并未居住,是否符合同住人条件?
- 案例306:徐8婚后将户籍迁出系争房屋并至落户处居住,是否表明放弃对系争房屋的居住权,后迁回户籍,但未居住,能否被认定为同住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