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237:公房出资人与承租人非同一人,户籍在册人员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员,是否有权取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尤其是房屋的安置利益。看法院如何判决。
- 案例236:公房出资人与承租人非同一人,如何查明实际出资人以及如何分配补偿款?法院这样判决。
- 案例235:通过市场买卖取得使用权的公房,承租人与转让合同中列明的受让方不一致时,关于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法院是这样裁判的。
- 案例234:公房出资人存疑的情况下,可以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规则判断出资人。如果未出资一方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也可以从同住人的角度去分析判断,从而锁定案件的判决结果。
- 案例233:公房出资人同时是公房承租人的情况下,出资人是否独自享受全部征收利益,应当根据其他户籍在册人员是否出资,是否实际居住以及是否享受福利分房的情况综合确定。
- 案例232:公房变更时的同住人和征收时的同住人的概念是不一样的,不能以当事人曾经在“成年同住人同意签章”一栏签名为由主张其也具备房屋征收时的同住人身份。
- 案例231:被征收房屋户籍在册人员均享受过福利分房,则征收补偿利益应当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当事人对房屋贡献,从公平原则出发,酌情确认各方应分得的安置利益。
- 案例230:以被征收房屋为原住房增配取得公房租赁权,即使未被填写在新住房家庭主要人员内,也可能被认定为以新住房为长期稳定居住地,新住房是分配给其家庭的,从而不被认定为被征收房屋的同住人。
- 案例229:家庭协议中约定户口份额,即使房屋未以居困标准征收,户籍造册人员仍可各自取得托底补贴费用作为“户口份额”。
- 案例226:购买售后公房,虽然未登记为产权人,但是作为成年同住人在文件上签字,也属于享受购买售后公房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