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157:根据拆迁协议,徐8作为梧州路房屋拆迁安置人口分配4平方米,作为独某又照顾居住面积4平方米,已经享受了福利分房政策,其居住利益应安置房屋中得到保障。
- 案例156:黄浦法院关于私房居住兼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规则
- 案例155:施3为长桥三村原始受配人,即使仅部分出资,即使有单位奖励的因素,不改变该房屋福利性住房的性质,属于享受住房福利。
- 案例154:许1系因与陈2结婚而将户口迁入并居住, 2012年离婚时已明确许1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且许1早在2009年即已搬离再未居住,故许1不是同住人。
- 案例153: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前案部分当事人间的调解协议并不能作为认定当事人居住权益的依据
- 案例152:非同住人对其他同住人的资格提出异议,即使其所提异议成立,但如果系争房屋存在其他同住人,非同住人也不能据此分得征收利益
- 案例151:当事人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不属于他处有房
- 案例150: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私房加盖,其利益的归属,应以原合法建筑的权属为基础,结合产权份额、搭建出资、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分配
- 案例149:承租人变更时的公房同住人与征收补偿分割中的同住人并非同一概念,以承租人变更时的公房同住人身份主张分得补偿款无依据
- 案例148:唐8因再婚户口迁入系争房屋(来源于男方父辈)并居住,离婚时约定唐8的居住问题,后经调解,唐8搬离,故唐8不属于同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