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147:家庭协商变更承租人时,各方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左1与左2与原承租人的关系及承租人资格继受地位相同,故均可分得征收利益
- 案例146:当事人在系争房屋内长期实际居住,后为改善居住条件在外购房,且均在本市无其他福利性住房,按照规定,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
- 案例145:袁某1因母亲再婚后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居住至成年,后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搬离,租房居住,未享受福利分房,应认定为同住人
- 案例144:离婚时,未成年子女随搬离系争房屋一方共同生活,如果搬离系争房屋的一方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则两人均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
- 案例143:同住人应当在成年后在系争房屋内实际连续稳定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实,即使未成年时居住,也不能认定为同住人。
- 案例142:某同住人与承租人自2013年后对系争房屋共同出租管理,相应的居住、搬迁奖励应由某同住人与承租人共同分得。(虹口案例)
- 案例141:承租人在系争房屋征收后去世,其应得的征收补偿款应归其继承人所有,可以在共有纠纷一案中一并处理。(不是肯定)
- 案例140: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后的分居住房问题自行落实解决,离婚后黄1即搬离系争房屋,故被征收时黄1已不再享有居住权益。(虹口)
- 案例139:费某1的户籍在册且长期居住系争房屋,属于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费某1结婚后居住于自购的商品房,不影响对其共同居住人身份的认定。
- 案例138:综合考量房屋来源和权属、对房屋的贡献、各方居住状况的因素等,法院酌情确定各方取得相应产权调换房屋以及期房面积补差款(私房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