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98:当事人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后,即使在征收前自行进入系争房屋居住,也不具备占有的权利基础,不能据此主张动迁权益
- 案例97:谢1、谢2户口迁移时做出的保证书和承诺书,其性质属于帮助性质,无权主张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
- 案例96:周某1于1996年获配福利分房,郑8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系获配对象,虽其户籍始终未迁出,但此时,郑8即已不再是案涉房屋的同住人。
- 案例95: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被征收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增加的居困补贴款由居困人员均分。
- 案例94:施1、方2长期居住,但户籍不在,且施1的配偶于征收前死亡,双方婚姻关系征收前已然消除,并不符合因婚姻关系而被认定同住人。
- 案例93: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即使享受过他处房屋的征收安置福利,仍有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 案例92:即使当事人系系争房屋增配的原住房人员之一,但其户籍多次变动,且再次迁入后未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故其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
- 案例91:当事人是否享受过他处福利性房屋,不影响其作为产权人而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 案例9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争房屋以售后公房形式购买,离婚后分割征收补偿款要考虑房屋来源等情况酌情分配,不必然是均等分割。
- 案例89: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门将其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实际使用人由产权人负责安置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