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118。户籍不在册的私房继承人,也有权继承拆迁补偿利益以及有权认购产权调换房屋。
- 案例117:私房法定继承人、转继承人或代位继承人均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亦是征收安置人员,均有权参与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分割。
- 案例116:搬迁奖励、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等由实际居住使用人享有。按期签约奖、配合签约、集体签约奖、百分比奖由各继承人分配。
- 案例115:陈1方并非系争房屋产权人,也未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征收安置对象,不能因户籍在册而要求补偿安置。
- 案例114:征收决定作出时,左1并非户籍在册人员,征收补偿协议亦明确该户不符合居困难条件,故左1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
- 案例113:即使当事人取得美国绿卡,也不必然失去征收补偿利益。当事人户籍在册,仍然可以分得补偿款,但是少分。
- 案例112:有证据显示承租人的变更存在瑕疵,且系争房屋户内人员均不能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故补偿利益可在户内人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中院思路的重大变化))
- 案例111:系争房屋系产权房,所涉被征收人应为系争房屋所有权人,所涉补偿利益原则上应在产权人之间按照产权份额进行分割。(系争房屋征收前出租)
- 案例110:公房拆迁时虽未成年,但房屋来源并非其与父母共同受配的公房,拆迁协议已明确认定其为安置人员,故其不应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
- 案例109:协议约定“如果以后一旦回到上海,其要结婚不占用二伯的住房”,无自愿放弃征收利益的意思表示,故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