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81:上诉人龚1持有的公房租赁凭证未记载该户租赁部位中阳台的使用面积,亦无法证明上述阳台被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因此不能要求支付阳台面积的征收补偿款。
- 案例80:因被征收房屋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故以行政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作为征收补偿计户依据,并根据使用权证附图的核准面积结合实地测量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符合上述规定和征收基地的补偿方案。
- 案例79:上诉人在委托书上手书“华1应有知情权,有事及时商量”,但该内容并未对委托事项及内容作出改变,亦未对原审第三人作为受托人行使权利作出限制。故被上诉人虹口房管局据此与原审第三人协商、达成合意并签订涉案补偿协议,签约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 案例78:上诉人在委托书上手书“华1应有知情权,有事及时商量”,但该内容并未对委托事项及内容作出改变,亦未对原审第三人作为受托人行使权利作出限制。故被上诉人虹口房管局据此与原审第三人协商、达成合意并签订涉案补偿协议,签约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 案例77:宫1方认为被诉协议关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定有误,遗漏建筑面积,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区房管局根据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于法不悖。
- 案例76:区房管局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告知两人可于一个月内起诉主张征收补偿利益,逾期未提起诉讼,将依法发放该户征收补偿款,之后区房管局如约履行支付义务,符合双方的约定。
- 案例75:张1方还对陈7、钱6、蒯某的同住人资格有异议,但即便此三人不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在尚有其他同住人的情况下,张1方三人也无法因此而分得征收补偿款。
- 案例74:公房承租人取得签约资格,是代表被征收户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是对于整户的补偿,而非仅对承租人一人,故协议效力并不因承租人的国籍身份而有所不同。
- 案例73:孙1、吴2因他处公房拆迁而获得过货币补偿款,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庄3方与吴4、孙1、吴2已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双方家庭按照51%、49%的比例分割征收补偿款,合法有效。
- 案例72:协议书约定兄弟姐妹六人对系争房屋享有继承权,但系争房屋系公房,公房的征收安置利益系针对在房屋中享有居住利益之人而进行的补偿,公房承租人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孙长春的继承人无权直接继承征收安置补偿款,房屋的居住利益应归属新的承租人及同住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