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61:拆迁协议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关于房屋性质不一致的,以《公房凭证》为准。即使拆迁协议按照私房进行补偿安置,也不能否定施中敏在此次拆迁中享受到了福利待遇,故其属他处有房。
- 案例60:王3方虽在系争房屋有户籍,但两人在张家巷路私房拆迁中,作为非产权人被安置,故王3方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不应分得征收利益。
- 案例59:一审法院综合其出生后的情形、父母的个人情况以及其本人成长、就学等情况,认为何2在系争房屋内居住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酌定何2可分得40万元补偿款。
- 案例58:葛2作为知青子女可以享受户籍回沪政策,但一般户籍迁入地为其父母户籍迁出地。葛2迁入其姑妈之公婆家即系争房屋,只能认定为帮助性质。
- 案例57:对于商5方,虽然其在涉案房屋中的居住时间长于商6方,但商5方居住条件的变化亦是基于商6方自行购得政立路房屋并搬离房屋的事实,不影响同住人的认定。
- 案例56:虽然陈6的户籍曾登记在系争房屋亦曾实际居住,但因其于2002年迁出了户籍,故其曾经居住的事实不能作为陈6主张分得征收补偿利益的依据。
- 案例55:杨某3、杨倩文作为受配人员,获配新闸路房屋,后一家搬至新闸路房屋居住,未再居住系争房屋。鉴于杨倩文仅在未成年时居住,受配福利分房后未再居住,且房屋来源与杨倩文无关,故杨倩文户籍虽在册,但不属于同住人。
- 案例54:姚某3因支边户籍自系争房屋内迁出,嗣后根据政策户籍迁回系争房屋内,吴4作为支边子女按政策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内,均未享受过住房福利,属于同住人。
- 案例53:刘2、董1系因干部调动原因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且在户口迁入后未实际连续稳定居住满一年,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
- 案例52:同住人黄某在征收协议签署后不久即过世,无需认购安置房屋保障其居住,故安置房屋由户某他人员认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