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作为未成年人,其户口虽在系争房屋内,但2011年3月A父母离婚,A随其父亲(户籍不在公房内,母亲户籍在公房内)居住生活,故A依法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无权就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提出相应主张。
- 未实际居住在公房内,户籍迁入属于帮助性质,不属于同住人,无权要求分割征收收益
- 隐名购房协议的效力认定及所有权的确认
- 无约定情况下小区内车位、车库的权属认定
- 情势变更对合同长期履行僵局的适用 ——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判决杜小宝诉杜月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 外国人在上海卖房后如何把钱汇出境?
- 使用权车位能不能转让?
- 有户口未必有居住权
-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交易主张合同无效吗?
- 从一起二手房买卖纠纷案看预约的效力及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