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203:实际居住的居住困难人口与未实际居住的居住困难人口,在分割补偿款的项目上存在区别。
- 案例202:95号房屋动迁时石8并未作为同住人获配动迁安置房屋;虽其丈夫吕6后将95号房屋动迁获配安置房屋购买为售后产权房,但并不能据此认定石8享受了福利分房。
- 案例201:当事人购买商品房,享受过契税减免政策,不属于享受过福利性住房或者他处有房。
- 案例200:涉及房屋征收补偿款分配的家庭协议,户籍在册的非同住人不签字,也不影响家庭协议的效力。
- 案例199: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事宜所达成协议的性质为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内含家庭成员对家事问题、财产问题等的妥协与让步。不能按任意撤销权之规定处理。
- 案例198:继子女即使在其母亲与继父离婚后,如果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也是可以被认定为同住人。继子女不因母亲与继父的婚姻关系解除而当然不属于同住人。
- 案例197:许某系未成年人,其户口报出生在系争房屋后未实际居住,且根据许1与刘某离婚纠纷的民事判决,许某随刘某(不是同住人)共同生活,故许某不是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 案例196:涉案房屋为公有住房,并非当事人的私人财产。同时其作为涉案房屋承租人,就房屋使用安排与他人签订家庭协议无须取得非户籍人口配偶的同意,不属于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 案例195:当事人主张的居住时间系在其未成年时期,当时其父母在系争房屋内已无居住权利,故其在祖父承租的房屋内居住属于帮助性质。
- 案例194:一方当事人领取征收补偿款后,其他当事人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