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193:离婚协议关于补偿款在夫妻之间的分配是有效的,在一方不是同住人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另案起诉。
- 案例192:曹某1的户籍不在涉案房屋内且系未成年人,因其父母均不符合涉案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条件,故曹某1亦无权分配涉案房屋的征收利益。
- 案例191:未成年人其居住应由其父母保障,未成年人时居住属于帮助性质。其必须证明之后仍在系争房屋形成长期稳定的居住事实,否则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
- 案例190:当事人未成年时因公房A拆迁获得过公房B,其主张公房A拆迁时其未成年,因此未享受过拆迁利益,没有法律依据,也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
- 案例189:即使住房调配单并无当事人的名字,但是当事人配偶购买成售后公房时使用了当事人的工龄,优惠购房,故当事人应视为也享受了相应的购房福利性政策,不属于同住人。
- 案例188:当事人的配偶在他处私房征收中获得过补偿,但是并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该私房征收中未享受托底保障,故无法认定当事人享受拆迁安置。
- 案例187:私房产权人的遗产已转化为征收补偿利益,产权调换房屋仅为征收补偿利益的表现形式,应以补偿协议认定的房屋价格予以分割,而不是起诉时的市场价格。
- 案例186:当事人非同住人,其外地配偶即使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也无法基于婚姻关系及居住事实获得涉案房屋居住权,要求分得征收补偿款。
- 案例185:系争房屋承租人享受过海滨新村福利分房,虽然其离婚时放弃了海滨新村房屋的权利,但不能改变其享受过住房福利的事实,但在征收利益分配时酌情少分。
- 案例184:户口迁移奖系直接针对户籍迁移的奖励,因该户户籍尚未迁移,并不满足发放和处理条件,故法院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