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213:征收补偿协议已认定唐某方等九人为居住困难人口,所以唐某方在内的九人均具备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的资格。
- 案例212:征收补偿协议已认定黄某1、黄某2等七人为居住困难人口,故黄某1、黄某2等人虽未被认定为同住人,但是他们有权取得相应征收补偿利益。
- 案例211:户籍在册人员均不具备共同居住人身份的情况下,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如何分配?
- 案例210:在认定居住困难户的情况下,若当事人(蔡某4)未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员,能否要求分得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 案例209:《住房调配单》即使记载新配房人员为一人,但并非仅解决该一人的居住困难问题,可能认定其他家庭成员也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
- 案例208:补偿款的分割以家庭协议优先,因居住困难认定而增加的居住困难补贴由居住困难人员均分。
- 案例207:在系争房屋承租人死亡、无本市在册户籍人员情况下,不再考虑当事人是否为房屋共同居住人,是否享受福利待遇状况,征收补偿利益可作为公房承租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 案例206: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被征收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但是如果有户籍在册人员被认定为居住困难的,则有权分得增加的居住困难户货币补贴款。
- 案例205:居住困难人员中,如果有人他处有房,未实际居住、未成年或者户籍不在系争房屋内,亦无证据证明其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五年以上,法院裁判的一般规则。
- 案例204:当事人不能以曾经支付公积金用于购买售后公房,就理所当然有权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