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233:公房出资人同时是公房承租人的情况下,出资人是否独自享受全部征收利益,应当根据其他户籍在册人员是否出资,是否实际居住以及是否享受福利分房的情况综合确定。
- 案例232:公房变更时的同住人和征收时的同住人的概念是不一样的,不能以当事人曾经在“成年同住人同意签章”一栏签名为由主张其也具备房屋征收时的同住人身份。
- 案例231:被征收房屋户籍在册人员均享受过福利分房,则征收补偿利益应当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当事人对房屋贡献,从公平原则出发,酌情确认各方应分得的安置利益。
- 案例230:以被征收房屋为原住房增配取得公房租赁权,即使未被填写在新住房家庭主要人员内,也可能被认定为以新住房为长期稳定居住地,新住房是分配给其家庭的,从而不被认定为被征收房屋的同住人。
- 案例229:家庭协议中约定户口份额,即使房屋未以居困标准征收,户籍造册人员仍可各自取得托底补贴费用作为“户口份额”。
- 案例226:购买售后公房,虽然未登记为产权人,但是作为成年同住人在文件上签字,也属于享受购买售后公房的福利
- 案例225:为照顾老人而居住于系争房屋的情况,并不能认定为长期稳定的居住状态。
- 案例224:未成年人因帮助性质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但是成年之后未居住,也未证明有居住需求或者家庭矛盾,故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 案例223:苏某4曾经在系争房屋内居住,尽管享受过经适房但是不丧失共同居住人的资格,其征收补偿利益可以适当少分。
- 案例222:系争房屋来源系为苏某1承租的金陵东路房屋与他人交换所得,并非福利分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