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263:公有房屋征收中与实际居住相关的奖励补贴,应归实际居住的共同共有人所有,签约奖励费并非与实际居住相关的奖励,性质不同。
- 案例262:陈1、汤2是从上海迁往外省市的知青,退休后按照政策将户籍迁入涉案房屋,未有证据证明其明确放弃征收利益,其符合涉案房屋共同居住人条件。
- 案例261:方8为承租人,离婚后户籍迁入并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征收前系争房屋长期由其出租,补偿款中与搬迁相关的奖励补贴可由其分得。但享受过福利分房,酌情少分补偿款。
- 案例260:孙某某与陈4离婚时约定了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且离婚后其也并未在涉案房屋内实际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不再享有居住权,不符合涉案房屋共同居住人条件。
- 案例259:共同居住人含义的“实际居住生活”期间,必须符合“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的条件,两者缺一不可。
- 案例258:在被认定居住困难人员的情况,要考虑同住人的范围以及实际居住人的范围,并以此作为分割补偿款的依据。
- 案例257:陈8户籍迁入后实际居住,后因支援贵州建设而未能继续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并不丧失共同居住人资格。(支内)
- 案例256:陈6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陈6属于支内人员,且陈2系作为支内子女户籍迁入本市,故陈6、陈2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属于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迁入的情形,应认定为该同住人。
- 案例255:陈某1户籍迁入上海并非依据知青子女回沪政策直接迁入系争房屋(而是毕业后被上海单位录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后由上海市P局办理户口迁入上海的手续),且未实际居住,故不是同住人。
- 案例254:既不是按照支内子女回沪,也没有实际居住,故不是同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