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户口自出生报入被征收公房后连续稳定居住到18.5周岁,能否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 未成年时享受福利分房,也可以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 案例291:系争房屋系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承租人虽登记为许7,但根据房屋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中列明的受让方系张4,结合王3、张4提供的转账凭证以及其他证据,法院采信王3、张4的意见,认定系争房屋使用权系由王3、张4家庭出资购买。因系争房屋系由张4与王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故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项应由王3、张4共同分得。
- 案例290:系争房屋系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承租人虽登记为许7,但房屋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中列明的受让方系张4,结合王3、张4提供的转账凭证以及其他证据,法院采信王3、张4的意见,认定系争房屋使用权系由王3、张4家庭出资购买。
- 案例289:被征收房屋在被征收时的承租人虽记载为茹某,但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被征收房屋的承租权系茹4通过市场买卖的方式受让取得,尚无证据证明茹某出资受让了被征收房屋的承租权。故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实际出资人茹4所有。
- 案例288:从市场购买的使用权房屋,虽然性质为公有住房,而系实际出资人支付的对价所获得的房屋使用权利,故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原则上由出资人享有。
- 案例287: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关于“借名买房”,法院的考量点。
- 案例286: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鉴于系争房屋于陶2、曹5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征收利益应属于二人共有,故系争房屋的全部征收利益应归陶2、曹5所有。
- 案例285:系争房屋的购房款内是否包含了曹1在湖北路拆迁中所享有的安置利益,曹1则应举证证明其与陶2等协商一致,合意之下用拆迁安置款共同购买了系争房屋,否则没有动迁权益。
- 案例284: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蔡1上诉提出其是被征收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但其没能直接证明被征收房屋是由蔡1出资购买的,法院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