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301:系争房屋为私房且曾经生效判决确认了产权份额,故应基于产权平移原则,对系争房屋居住部分的价值补偿款按照产权份额予以分割。
- 案例300:私房在征收前由王建6、王建3实际控制,且两人在他处均无住房,故与搬迁、居住相关的费用应在王建6、王建3之间酌情分割。
- 案例299:案涉房屋经过翻建且翻建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产权系登记在卢阿蛮名下,故案涉房屋应认定为卢阿蛮的个人财产,即便存在有子女出资、出力的情形,也应视为对母亲卢阿蛮的资助。
- 案例298:私有住房的征收以产权平移为基本原则,房屋价值补偿款应归房屋权利人所有。涉房屋因征收所获得的各项奖励、补贴,可依据奖励费的性质,并考虑补偿性质、产权共有的状态,结合案涉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等因素,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行合理分配
- 案例297:增配的住房调配单上没有当事人的名字,但是其随后在增配的公房内实际居住,能否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 案例296:私房翻建过程中达成的《共建住房协议书》,如果侵犯其他共有人的权益,也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 案例295:家庭协议在私房征收中是合法有效的。关于补偿款的分配还是需要结合房屋来源、贡献大小、实际居住及继承等因素由法院酌情确定各方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
- 案例294:私房居住困难户增加的货币补贴款由居困人员分得。
- 案例293:私房奖励费等其他征收费用由实际居住在内的产权人分得,并且实际居住且没有其他住房的产权人应当多分。
- 案例292:征收补偿协议如果不涉及人口因素,户籍在册人员与补偿协议不具有利害关系,他们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