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331:系争房屋是女子和前夫名下房屋拆迁置换所得,并和现任丈夫一起登记为房屋产权人,男方能够取得多少折价款?
- 案例330:未成年时虽享受过福利分房,但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
- 案例329:当事人按照知青政策回沪后长期居住,后搬到外国长期生活直至房屋征收,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同住人?
- 案例328:被继承人过世后,系争的宅基地房屋动迁,其遗产部分是不是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
- 案例327:原告在房屋征收时属于未成年人,在其监护人对征收补偿利益多分的情况下,能否向其监护人提出要求补偿的诉求?
- 案例326:因知青配偶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以居住困难未实际居住提出抗辩,是否被法院认定为同住人?
- 案例325:私有房屋征收中,当事人一方持有土地证,另一方持有私人房屋修建执照和翻建房屋申请单,对认定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配有何影响?
- 案例324:购买了公房但未使用当事人的工龄和职级的,是否属于享受了该房屋的福利待遇,是否属于他处有房?
- 案例323:常某的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未曾变动,未曾迁入过其妻沈某承租的公房内,故不能认定常某在该房屋拆迁中享受过拆迁安置利益。
- 案例322:私房征收时,土地证作为行政机关的登记证明,具有对外的公示效力,但不足以对抗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约定。系争房屋征收时,并非所有补偿款都是对房屋物权的补偿,部分奖励、补贴项目着重于安置房屋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