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341:尽管当事人入户后实际居住至征收,应获均衡实物安置补贴及搬迁相关补偿费用。但是考虑房屋来源及与原公房承租人之间身份关系密切度,2人应予酌情少分。
- 案例340:从房屋来源及身份关系考虑,杨某系原公房承租人之女,较之其他人员,两人之间身份关系更为密切。从实际居住时间考虑,杨某虽然已搬出,但较之其他人员,实际居住时间最长,杨某应予酌情多分。
- 案例339:麦某虽入户后实际居住至征收,但其系基于婚姻关系迁入户籍,其与房屋来源及原公房承租人之间关系密切度均低于余某,且实际居住时间亦短于杨某,分配时要考虑这些因素。
- 案例338:关于自书遗嘱的笔记鉴定,被告需提供足够的样本,才有机会推翻涉案遗嘱,否则法院无法否定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案例337:在继承案件中,法院会对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照顾的程度,对遗产份额给予适当调整。
- 案例336:支内人员、支内人员子女系基于投靠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但并不能改变其按相关特殊政策迁入户籍的本质,属于同住人。
- 案例335:户籍在册人购买过经济适用房,属享受过福利分房,但其福利性质又区别与受配的公房、动迁的安置,所以还是属于同住人。
- 案例334:即便征收决定作出时二人虽户籍在册且长期居住,但是如享受福利分房,即便安置房仅登记在一人名下,但系二人对拆迁安置利益作出的安排,不能改变另一人已享受动迁安置利益的事实。
- 案例333:考量房屋来源、身份关系等因素,作为公房承租人本应多分,但是考虑到其曾经取得过公房拆迁安置,故不应多分。
- 案例332:同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是指成年人基于必要的居住需求,在系争房屋内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