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253。曾经受配福利分房,后对福利分房进行处分,不会影响其对共同居住人身份产生影响。
- 案例252:私房征收中的《具结书》《委托书》《承诺书》不属于家庭协议,没有家庭内部分割征收补偿款的意思表示。
- 案例251:虽然当事人不属于共同居住人,但基于其对系争房屋搭建有所贡献,一审法院据此酌情确定徐1可适当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徐4、谈3作为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就此并未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确认。
- 案例250:同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应当是指成年人基于必要的居住需求,在系争房屋内的居住。这里强调的是必要的居住需求。
- 案例249:杨浦私房,系争房屋征收时认定了居住困难人员,并获得了居住困难补贴,故征收补偿利益中的该项补贴应由9个居住困难人员均分。
- 案例248:“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应理解为户籍在册人员将户口迁入被征收房屋后未再迁出,直至征收时,以被征收房屋为居住地,长期连续稳定居住一年以上,并不仅指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一年的实际居住。
- 案例247:该户符合居住困难户条件,不符合同住人条件的居住困难人口,可享有一定的征收补偿利益,但该利益以22平方米的托底保障金额462,000元为限,剩余征收利益在同住人和承租人之间分配。
- 案例246:原告赵2系依据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落户系争房屋,且在系争房屋内居住,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后因入伍迁出迁入户籍,不影响其同住人身份。
- 案例245:系争房屋经过1988年、1998年、2003年、2005年陆续建造、翻建、扩建,侯某5、王某某、侯1、侯3四人在1988年首次申请翻建房屋时均系申请表记载的家庭人员,且当时均系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后的数次翻建、扩建等,四人也均系申请表记载的家庭人员,故四人均对系争房屋享有权利。
- 案例244: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权属和份额应当注意的因素确定,法院是这样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