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243:系争房屋系农村宅基地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当事人虽对宅基地范围内的系争房屋享有一定份额的权利,但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是一个完整的物,不宜进行实物分割。
- 案例242:朱某1随父母受配他处福利分房,虽然其未成年时曾居住,但其居住问题应由其父母安置,朱某1居住涉案房屋应属承租人的帮助,且其成年后也未在涉案房屋内居住,故不符合共同居住人。
- 案例241:原、被告协议一致参照继承法规定由曹某娴、曹7、曹某芳、曹1均分三层后楼的利益,赵2也能得到一份征收利益等约定,实系约定了征收利益的分配原则,并不足将公房认定为私房,与系争房屋属于公房不矛盾,故该家庭协议应为有效。
- 案例240:蔡某系未成年人,且未居住过涉案房屋,故认定其不属于共同居住人。
- 案例239:《产权调换房屋权利人确认书》仅是征收补偿过程中就房屋权利人的明确,而不是就补偿利益达成的家庭分配协议。
- 案例238: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当事人从未居住系争房屋,系争房屋来源亦与其无关,其仅凭户籍在册即要求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并无依据。
- 案例237:公房出资人与承租人非同一人,户籍在册人员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员,是否有权取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尤其是房屋的安置利益。看法院如何判决。
- 案例236:公房出资人与承租人非同一人,如何查明实际出资人以及如何分配补偿款?法院这样判决。
- 案例235:通过市场买卖取得使用权的公房,承租人与转让合同中列明的受让方不一致时,关于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法院是这样裁判的。
- 案例234:公房出资人存疑的情况下,可以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规则判断出资人。如果未出资一方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也可以从同住人的角度去分析判断,从而锁定案件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