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183:户籍人员根据支内人员子女回沪政策迁入系争房屋,在本市他处未享受过住房福利,符合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条件,不要求曾经居住一年。
- 案例182: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低于房屋征收范围内被拆除房屋评估均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款按照评估均价计算而非评估单价。
- 案例181:未经登记的房屋,有房屋建造批准文件但未记载建筑面积的,以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建筑面积为准,超出房屋建造批准范围的搭建部位不予认定建筑面积,可以给予建筑物残值补偿。
- 案例180:高院认为:当事人针对有关就近安置等选择权问题提起上诉,其诉求的实质系对被征收基地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异议,没有法律依据。
- 案例179:签约代表在获得大多数共有人(私房)委托的情况下,有权代表该户和房管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这是解决签约僵局的有效方式,得到高院的认可。
- 案例178: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1985年城镇房屋分幢普查表对被征收房屋的类型、用途、建造时间及建筑面积等均有明确记载,可以用于确定被征收房屋的面积。
- 案例177:对被征收房屋内注册有工商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的,被征收户可以享受工商营业执照补贴。
- 案例176: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对于私自建造的房屋面积,可以取得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材料费补贴。
- 案例175:未经登记的私房,征收时建筑面积认定的规则。
- 案例174:当事人以被征收基地补偿方案没有提供充足的改建或就近地段房源挑战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