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17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区房管局不能以房屋户籍在册人员下落不明,户内成员无法就分配达成一致为由,拒绝向原告户发放征收补偿。
- 案例172: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签订后,当继续履行该行政协议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实现造成损害时,行政机关有权单方变更或解除行政协议。
- 案例171:即使当事人恶意隐瞒承租人已经死亡的事实而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也不一定是无效。补偿是否无效要参考案件的其他事实。
- 案例170:部分同住人有权要求征收部门给付全部征收补偿款,征收部门不得以家庭内部未达成协商一致的分配方案为由拒绝给付。(属于连带债权)
- 案例169:在部分征收案件中,对于居住问题,对方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进行反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否则法院可能认定当事人曾经居住(自由心证)
- 案例168:变更租赁户名时,优先在该房有户籍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物业公司在审核公房租赁户名变更时可以不考虑新承租人是否有过福利分房等因素。
- 案例167:当事人自称退休后搬入系争房屋居住,但从房屋面积及邱8长期居住的事实,以及两人退休前一直在南京工作居住的情形,不符合常理,不应被认定为同住人。
- 案例166:承租人有权依据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要求区房管局向其履行协议义务,而非向该户履行义务。家庭内部矛盾不是补偿协议履行的障碍。
- 案例165:系争房屋拆迁时,该户申请困难户,故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应在被认定困难人口的人员之间分割。
- 案例164:当事人在系争房屋征收后去世,可以根据遗嘱判决系争房屋征收后的全部利益现归遗嘱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