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163:住房调配单载明,配房原因为结婚无房,配房面积为13.5平方米,王某2在结婚后亦在该房居住,所以王某2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
- 案例162: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沈某2等3人,且沈某2在成年之后没有在系争房屋内居住,对系争房屋无居住需求,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 案例161:知青按知青回城政策报入,本市无福利性质住房,属于同住人。但知青配偶原户籍并非自上海迁出至外省,其户籍迁入后亦未实际居住,不属于同住人。
- 案例160:系争房屋自2007年左右一直对外出租,故系争房屋征收之前户籍人口中没有实际居住人,原则上对征收款予以均分。
- 案例159:知青、知青子女属于同住人的认定说理最完整的判决。
- 案例158:二中院关于同住人认定三要件最新、最严谨的判决.
- 案例157:根据拆迁协议,徐8作为梧州路房屋拆迁安置人口分配4平方米,作为独某又照顾居住面积4平方米,已经享受了福利分房政策,其居住利益应安置房屋中得到保障。
- 案例156:黄浦法院关于私房居住兼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规则
- 案例155:施3为长桥三村原始受配人,即使仅部分出资,即使有单位奖励的因素,不改变该房屋福利性住房的性质,属于享受住房福利。
- 案例154:许1系因与陈2结婚而将户口迁入并居住, 2012年离婚时已明确许1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且许1早在2009年即已搬离再未居住,故许1不是同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