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153: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前案部分当事人间的调解协议并不能作为认定当事人居住权益的依据
- 案例152:非同住人对其他同住人的资格提出异议,即使其所提异议成立,但如果系争房屋存在其他同住人,非同住人也不能据此分得征收利益
- 案例151:当事人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不属于他处有房
- 案例150: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私房加盖,其利益的归属,应以原合法建筑的权属为基础,结合产权份额、搭建出资、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分配
- 案例149:承租人变更时的公房同住人与征收补偿分割中的同住人并非同一概念,以承租人变更时的公房同住人身份主张分得补偿款无依据
- 案例148:唐8因再婚户口迁入系争房屋(来源于男方父辈)并居住,离婚时约定唐8的居住问题,后经调解,唐8搬离,故唐8不属于同住人
- 案例147:家庭协商变更承租人时,各方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左1与左2与原承租人的关系及承租人资格继受地位相同,故均可分得征收利益
- 案例146:当事人在系争房屋内长期实际居住,后为改善居住条件在外购房,且均在本市无其他福利性住房,按照规定,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
- 案例145:袁某1因母亲再婚后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居住至成年,后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搬离,租房居住,未享受福利分房,应认定为同住人
- 案例144:离婚时,未成年子女随搬离系争房屋一方共同生活,如果搬离系争房屋的一方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则两人均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