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143:同住人应当在成年后在系争房屋内实际连续稳定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实,即使未成年时居住,也不能认定为同住人。
- 案例142:某同住人与承租人自2013年后对系争房屋共同出租管理,相应的居住、搬迁奖励应由某同住人与承租人共同分得。(虹口案例)
- 案例141:承租人在系争房屋征收后去世,其应得的征收补偿款应归其继承人所有,可以在共有纠纷一案中一并处理。(不是肯定)
- 案例140: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后的分居住房问题自行落实解决,离婚后黄1即搬离系争房屋,故被征收时黄1已不再享有居住权益。(虹口)
- 案例139:费某1的户籍在册且长期居住系争房屋,属于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费某1结婚后居住于自购的商品房,不影响对其共同居住人身份的认定。
- 案例138:综合考量房屋来源和权属、对房屋的贡献、各方居住状况的因素等,法院酌情确定各方取得相应产权调换房屋以及期房面积补差款(私房案例)
- 案例137:任某1系未成年人,其居住利益附随于父母,一审法院认定费某1作为任某1的监护人可以适当多分征收补偿款,已经充分保障了费8方的利益。
- 案例136:从市场上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出资人,其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法院无需审查共同居住人资格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补偿利益向出资人倾斜)
- 案例135:结婚前在系争房屋内居住,户口从未迁出,在他处亦未获得福利性质的房屋,即使征收前相当长时间未居住,不影响对其同住人身份的认定。
- 案例134:从市场上购买的使用权,承租人从出资人变成为和新承租人(合法变更),新承租人基于承租人身份亦可分得征收补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