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121:《婚房产分割协议书补充》与《离婚协议书》等多份协议相冲突的情况下,以哪一份协议为准
- 案例122:房屋补偿及奖励费均为征收补偿利益,分配需考虑房屋性质和来源,以及被征收人、被安置人征收时的身份、居住、房屋贡献等因素
- 案例123:系争房屋长期用于出租,并无实际居住人,于1、仇2、蔡3、谭4虽户籍在册,该户不符合居困的补偿安置条件,故无权参与分配
- 案例124:于11作为出租人应履行维修义务,房屋翻建三层属于违章施工,又未办理过变更登记手续,按照产证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属于遗产
- 案例120:当事人长期居住杭州路房屋,且他处无房,被告受赠无偿取得房屋,取得补偿利益后,应给予其经济补偿解决居住问题,化解双方矛盾。
- 案例119:李某1在知道受遗赠的事实后,收取并保存系争房屋的产权证明原件,对房屋实际掌控,李某1方的上述行为表示其接受了遗赠。
- 案例118。户籍不在册的私房继承人,也有权继承拆迁补偿利益以及有权认购产权调换房屋。
- 案例117:私房法定继承人、转继承人或代位继承人均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亦是征收安置人员,均有权参与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分割。
- 案例116:搬迁奖励、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等由实际居住使用人享有。按期签约奖、配合签约、集体签约奖、百分比奖由各继承人分配。
- 案例115:陈1方并非系争房屋产权人,也未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征收安置对象,不能因户籍在册而要求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