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114:征收决定作出时,左1并非户籍在册人员,征收补偿协议亦明确该户不符合居困难条件,故左1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
- 案例113:即使当事人取得美国绿卡,也不必然失去征收补偿利益。当事人户籍在册,仍然可以分得补偿款,但是少分。
- 案例112:有证据显示承租人的变更存在瑕疵,且系争房屋户内人员均不能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故补偿利益可在户内人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中院思路的重大变化))
- 案例111:系争房屋系产权房,所涉被征收人应为系争房屋所有权人,所涉补偿利益原则上应在产权人之间按照产权份额进行分割。(系争房屋征收前出租)
- 案例110:公房拆迁时虽未成年,但房屋来源并非其与父母共同受配的公房,拆迁协议已明确认定其为安置人员,故其不应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
- 案例109:协议约定“如果以后一旦回到上海,其要结婚不占用二伯的住房”,无自愿放弃征收利益的意思表示,故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
- 案例108:在本市他处私房拆迁中,朱某1作为非产权人一并获得安置,属于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不符合同住人资格。
- 案例107:朱某某虽在本市他处私房拆迁中被安置,但属于朱某某继承父母在该私房中的遗产,故不属于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
- 案例106:因系争房屋居住困难问题客观存在,即便谢5夫妻在子女两边居住,谢5夫妻的居住利益仍应由该处保障,属于同住人。
- 案例105:承租人配偶户籍在,随承租人同住于此,租用邻近房间仅系缓解居住困难问题,故属于同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