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104:即使根据知青相关政策迁入户籍,但并未迁回其父母的户籍迁出地,而是迁入了来源与其三人无关的系争房屋,故户籍迁入属于帮助性质。
- 案例103:当事人迁入户籍后未居住系争房屋,且对系争房屋并无居住需求,不应认定为同住人。
- 案例102:离婚协议不是家庭协议,需要承租人以及其他同住人认可方才有效。配偶一方如不属于同住人,其约定给予另外一方补偿款也是无效的。
- 案例101:在户籍配偶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的情况下,外地媳妇,即使因为婚姻关系在系争房屋居住满五年以上,也不具有共同居住人资格。
- 案例100:郑1、赵2虽将补偿款存单交给赵3,后郑1拒绝在字据上签字亦拒绝配合赵3取现,此即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故赵3亦无权取得征收补偿。
- 案例99:知青子女按政策落户,后迁到父母分配的福利分房,即丧失同住人资格,未成年时户籍再次迁入系争房屋而未实际居住,属于帮助性质。
- 案例98:当事人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后,即使在征收前自行进入系争房屋居住,也不具备占有的权利基础,不能据此主张动迁权益
- 案例97:谢1、谢2户口迁移时做出的保证书和承诺书,其性质属于帮助性质,无权主张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
- 案例96:周某1于1996年获配福利分房,郑8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系获配对象,虽其户籍始终未迁出,但此时,郑8即已不再是案涉房屋的同住人。
- 案例95: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被征收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增加的居困补贴款由居困人员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