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94:施1、方2长期居住,但户籍不在,且施1的配偶于征收前死亡,双方婚姻关系征收前已然消除,并不符合因婚姻关系而被认定同住人。
- 案例93: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即使享受过他处房屋的征收安置福利,仍有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 案例92:即使当事人系系争房屋增配的原住房人员之一,但其户籍多次变动,且再次迁入后未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故其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
- 案例91:当事人是否享受过他处福利性房屋,不影响其作为产权人而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 案例9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争房屋以售后公房形式购买,离婚后分割征收补偿款要考虑房屋来源等情况酌情分配,不必然是均等分割。
- 案例89: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门将其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实际使用人由产权人负责安置安置。
- 案例88:婚后一方购买公房产权,配偶一方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实务中有争议)
- 案例87:户籍迁入后未居住,即便因照顾承租人期间陪护居住,也不能认定其享有系争房屋的居住利益,不改空挂户口的本质。
- 案例86:财产纠纷报警不能证明因家庭矛盾导致无法居住系争房屋,且当事人均他处有房,足以保障居住,并无居住系争房屋的必要。
- 案例85:共同居住人应当是自户籍最后一次迁入后居住满一年,之前如已形成共同居住人资格的,该资格因当事人户籍迁出而告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