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84:梁某某在2000年8月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居住于系争房屋同址的四层阁楼,属于因系争房屋居住困难而无法居住的特殊情况,属于同住人。
- 案例83:自行出资购买所得公房,其福利性质与公房、拆迁安置有所不同,不能认定其在他处已经获得了充分的住房福利保障。
- 案例82:翻建时共同共有人未就翻建及增加的面积等产权归属有过约定,故姚1以出资为由主张获得房屋面积增加部分的征收利益,缺乏法律依据。
- 案例81:长征雅苑房屋并非按照市场价购买,迟某某方支付的对价显然远低于付款时的市场价格,应认定为享受住房福利。
- 案例83:上诉人武1户提出申请居住困难户的人员为武1、张某、朱某,上诉人武2则出具承诺书称,知晓上述三人申请居住困难保障补贴,且其本人已知晓,不申请,因此不构成显失公平。
- 案例82:尽管上诉人未在推选代表书中的签字,但多数户籍在册人员在庭审中均确认该户推选孙8作为签约代表,且上诉人签署搬迁腾空移交单、搬离涉诉房屋,将使用的房屋钥匙交给孙8,均表明了其有委托孙8的意思表示。
- 案例81:上诉人龚1持有的公房租赁凭证未记载该户租赁部位中阳台的使用面积,亦无法证明上述阳台被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因此不能要求支付阳台面积的征收补偿款。
- 案例80:因被征收房屋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故以行政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作为征收补偿计户依据,并根据使用权证附图的核准面积结合实地测量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符合上述规定和征收基地的补偿方案。
- 案例79:上诉人在委托书上手书“华1应有知情权,有事及时商量”,但该内容并未对委托事项及内容作出改变,亦未对原审第三人作为受托人行使权利作出限制。故被上诉人虹口房管局据此与原审第三人协商、达成合意并签订涉案补偿协议,签约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 案例78:上诉人在委托书上手书“华1应有知情权,有事及时商量”,但该内容并未对委托事项及内容作出改变,亦未对原审第三人作为受托人行使权利作出限制。故被上诉人虹口房管局据此与原审第三人协商、达成合意并签订涉案补偿协议,签约主体符合法律规定。